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: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事爭議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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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等有關規定處理。
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、處分決定等不服的,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、提出申訴。
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、考核、獎勵、處分、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回避:
(一)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;
(二)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;
(三)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。
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、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、舉報,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。
2.(單選題)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小金被單位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,他認為自己遭受了不公的對待,對此處分不服,則小金最適宜的行為是( )。
3.(多選題)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、處分決定等不服的,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( )。
4.(單選題)負責事業單位聘用、考核、獎勵、處分、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,應回避情形不包括(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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